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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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 知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24-01-12

 

各二级部门:

为进一步规范报销工作,提高报账效率,方便广大师生办理报销业务,现就报账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强调说明如下:

一、规范公务卡使用

1、根据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下发的《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(第二期)》文件规定,要求目录内的经济业务均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。

2、报账时必须附字面清晰的交易凭证,如POS小票、网银支付截图,所附交易凭证需载明消费场所、消费时间、消费金额、消费明细等内容。

3、目录内使用现金支付的,如车票、住宿费、机票款等不予报销。住宿费发票须载明住宿天数、单价。乘坐飞机出行时应提供行程单,若无法提供行程单而提供发票的,应同时提供发票价格组成明细。

二、对于部分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学生活动费等支出,单笔费用在1000元(不含1000元)以下的,可以选择银行卡或网银支付,报销时需提供支付凭证(截图)。发票载明的销售方与支付凭证上的收款方需一致。单笔金额大于1000元时需到计划财务部办理银行转账结算。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,报销审批单收款人信息部分不得填写公务卡信息,应填写支付时使用的银行卡信息,开户行、行号等银行卡信息要求完整。

三、各部门使用的A4纸和硒鼓,由资产管理部统一采购、分配,各部门按需求到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领用手续,所需费用从部门运行费中扣除,部门不再单独报销。

四、运行费列支的内容须与本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相关。与部门职责无关、因个人担任的其他职称或职务而发生的差旅费、培训费、会费、会务费、注册费等相关费用,可在个人专项经费中列支,不得在本部门运行费中报销。

五、外聘专家来校讲座、评审等事项,报销交通费、住宿费和劳务费时需附外聘专家学术讲座(评审)申请表,申请表中应注明经费预算明细。

六、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时,需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七、报账时收款方为同一单位的发票需合并报账,应履行相关审核、审批程序。

请各单位根据以上要求做好相关报销工作。

附件: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(第二期)

计划财务部    

2024年1月9日